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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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区别在于两者客观表现不同。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信用卡诈骗罪是使用伪造、作废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冒用、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后者使用信用卡事实欺诈,而前者不限于使用什么方法。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刑法中的法律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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