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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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又称抱养、领养,通常是指把别人的子女收为自己的子女。在法律上,收养会被当作是婚生子女的一种身份契约关系。我国的民法典对收养小孩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收养人通常要先遵循最有利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还禁止借收养的名义进行买卖收养人。
新民法典孩子抚养权的规定是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法院在判归抚养权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即孩子愿意与谁生活,谁就是孩子的抚养权人;如果子女不满两周岁的,一般是将抚养权判归孩子母亲;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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