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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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教唆或帮男子强奸犯罪是共同犯罪。根据在强奸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者从犯,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根据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18岁以下的人犯罪的,应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不犯教唆罪的,可从轻或减轻对教唆犯的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目前中国刑法只规定强奸罪实施对象是男性,被实施对象为女性,但是女性强奸男性也是犯法的,应受刑事处罚。女性不是强奸罪的适格主体,因此不能判强奸罪。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女性强奸男性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受害人的年龄不同可以构成猥亵儿童罪或强制猥亵、侮辱罪。 1、强奸不满14周岁男性的,构成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但如果儿童为幼男,妇女对之实施猥亵行为的,则包括性交行为与性交意图。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2、强奸已满14周岁男性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他人就包括了已满14周岁的男子,所以妇女对已满14周岁男子的强奸,可判处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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