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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的规定

2023-07-22 19: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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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7-22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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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该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是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或者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亦或是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再或是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学校行为没有不当的,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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