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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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工伤鉴定的标准如下:一级面部重度毁容;二级器官严重畸形;三级有严重功能障碍并发症;四级面部中度毁容;五级伴严重根性神经痛;六级拇指功能完全丧失;七级颈部瘢痕挛缩;八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九级颈部外伤致颈内动脉狭窄;十级无医疗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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