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好合同,约定好政府拆迁时,如果给予对方补偿和补偿对方的装修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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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装修评估补偿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第24条的立法释义明确了: 1、条例的立法原意在评估时是不考虑装修的; 2、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3、如果要对装修进行补偿,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协商确定。
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同,一般会有不同的政策,下列金额可以作为参考: 一、格栅、吊顶可以获得补偿,一般而言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450元。 二、砖石墙、院墙可以获得补偿,一般而言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90元。 三、室内外水泥地板可以获得补偿,一般而言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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