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同时,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离婚证丢失的不影响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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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结婚证丢失了,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在经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查证后,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结婚证丢了也是可以离婚的。如果双方选择协议离婚,应当先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到当时领取结婚证的民政局补办结婚证,补办结婚证之后方可办理离婚手续。 若双方对离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方起诉离婚的话,需要到领取结婚证的民政局开具婚姻效力证明,以用来证明夫妻关系,法院才会立案,立案之后等待法官开庭审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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