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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无房证明能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019-08-04 01: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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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9-08-04 回复

专业分析: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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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1、在青岛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3、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4、正式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7、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出国(境)定居的; 9、调离青岛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 10、非青岛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青岛行政区离开本市的; 11、在青岛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亲工资收入15%以上的; 1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账户已纳入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仅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可按照《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转账手续。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资料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资料、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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