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的情况发生以下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 (二)改变法定代表人; (三)改变经济类型; (四)改变地址或经营地点; (五)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六)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七)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 (八)电话号码发生变化; (九)税务登记其他内容发生变化如开户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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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的办理程序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提前准备以下材料:如纳税人设立时有关的章程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等,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并填写完整,和准备的证明材料一并提交; 3、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及时办理。对于欠缺材料的,及时通知当事人补齐,如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之前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应当提交原件。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逾期办理会被罚款,税法上规定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 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 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领取填报《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 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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