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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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通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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