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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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孩子离婚的孩子抚养权判决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要还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有两名子女时,一般判决男女各方各抚养一个。
没领证有孩子的情况不能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看做事实婚姻处理,只能当作同居关系处理,所以这种情况是同居关系的解除。同居关系解除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支付给另一方抚养费至孩子成年。孩子归谁的问题应该根据孩子的年龄决定,一般来说,年龄在两周岁以内的孩子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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