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2009]47号)(从2004年10月1目起,离休人员病故的,发给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 计发办法: (一)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为基数许发。基本离休费为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体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二)200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死亡,并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规定领取了一次性抚恤金的,应按本通知上述规定标准和计发办法重新计算离休人员死亡时的一次性抚恤金,差额部分应予发。 三、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及应补发的差额部分所需费用,已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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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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