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上市公司可能被宣告破产而被实施特别处理的,公司股票在每个交易日上午交易。 1、自法院发布受理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的公告当日起,交易所对进入破产程序公司的股票实施停牌。 2、公司应在收到法院有关法律文书的当日,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审查后公告。公告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复牌,并实施特别处理。 3、上市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或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应当依法于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报告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情况、和解和整顿等重大情况并公告。公司刊登上述公告当日,其股票停牌一天。 4、上市公司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经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交易所自法院发布公告的当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后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审查后公告,公告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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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以法院宣告为准,公司需要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法院经过实际审查后认为确实符合破产条件的才会宣告破产。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方式是: 1、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2、法院裁定受理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3、成立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4、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 5、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 6、召开债权人会议,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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