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外离婚公证需要提供哪些证件,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涉外离婚案件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1、身份证据。当事人发生婚姻纠纷后,需要提交身份证、护照等相应的身份证据来证明自己所属国籍。2、管辖方面的证据。有些婚姻纠纷案件我国法院是无权管辖的,所以涉外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受案的法院是有管辖权的。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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