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监视居住未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该条的规定表明,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另外一种是指定的场所,如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场所指定为宾馆等场所,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场所,这种强制措施不仅是名义上的监视居住,其性质也依然是监视居住,并未完全剥夺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强制的程度毕竟不如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因此,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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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但是要分情况。 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
监视居住期间一般是不能折抵刑期的,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能折抵刑期。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定了,一般只有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限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但对于指定居住居所监视居住的,依法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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