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6项),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变更合伙企业名称,办理了名称预先预核的,还应提交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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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不动产变更登记办理材料 1.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委托办理登记的提交代理人(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证明发生变更的材料(符合对应情况的选择性提交): (1)境内自然人权利人姓名发生变化的提交:记载姓名变更事实的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2)由军官证、士官证、文职干部证变更为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原证件核发部门或现户籍所在派出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件变更证明; (3)境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统一升位后新颁发的身份证,不属统一升位的,提交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4)境内自然人变更为境外自然人、境外自然人变更为境内自然人身份导致身份证件变更、境外自然人身份证件变更的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变更证明。 (5)宅基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属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7)宅基地地址变更的,提交新地址证明(含公安或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或命名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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