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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是否属于学校责任?

2022-11-10 20: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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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0 回复

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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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对严重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学校内实行通报批评制度。 2、对于严重违反学校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学校财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根据其失职、渎职情节严重和损失大小,给予处罚和处分。 3、对应当履行本校安全管理职责而未履行的部门安全责任人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4、对于一次事故导致3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元(或赔偿经济损失%)的经济处罚;对部门责任人处以扣除%当月奖金的经济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学生课间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安全事故如果是第三人导致的,而学校又尽责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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