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的拨付申请,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报送资料是否完备;(二)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属于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范围;(三)赔偿费用数额是否符合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数额;(四)申请返还的财产是否已全额上缴。财政部门对赔偿义务机关的拨付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处理:(一)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拨付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拨付赔偿费用。(二)财政部门认为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依照预算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三)财政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赔偿义务机关未提交全部补正材料或者不能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自提交补正材料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赔偿请求人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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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2.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 3.债权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4.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如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收据等。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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