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申请补领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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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丢了是可以补办的。若离婚协议书丢了,需要当事人携带本人的离婚证和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查阅并进行复印,复印后再加盖有关部门的印章就可以了。
离婚协议书丢了可以补办。如果一方离婚协议书丢了,可以到民政局补办。夫妻双方在协议办理离婚协议时,可以向民政局提交离婚协议书。双方也可以带上离婚证、户口簿,可以向婚姻登记中心申请查看离婚档案。经过申请后,可以办理离婚登记时并将离婚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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