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执行人唯一房产的执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该规定,在被执行人只有一套用于家庭居住房屋的情况下,执行机关一般不能采取拍卖、变卖等处分措施。不过,由于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在被执行人用于居住的唯一住房明显超过家庭居住必需时,如房屋为豪华别墅等情况,执行中应当考虑给被执行人置换一套能满足其家庭居住要求的普通住房,两套房屋的价值差额用于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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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当事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法院也会强制执行。但是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产,法院只可以查封,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而对于超过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则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最低生活标准后,可予以执行。
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时不可以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的房子为别墅或其本身具有相应的收人能力可以租房,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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