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减值,通常是指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经过维修和鉴定后,其安全性和舒适度存在一定的障碍,在交易中可能减少的损失。车损减值属于财产损失之一种,从目前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来看,车损减值不属于理赔范围。当事人提起车损减值,应当委托由有鉴定资质的部门做车损减值鉴定。对车损减值有争议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主张车损减值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受损车辆的新旧程度。受损车辆应该是新车,而且,原则上应该从实际购买或使用到发生事故不满一年;如果超过一年的,往往不被认为是新车。(二)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受损。如果受损车辆不是重要部位,如挡风玻璃、倒车镜、车门等可以更换的一般零部件,在更换后,对受损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度没有造成任何障碍的,不能主张车损减值。 (三)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严重受损。即使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受损,但是经过修复或者更换之后,受损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度没有没有因此受到影响,也不影响其进入二手车市场交易的,一般不认为有车损减值。(四)车损减值鉴定应由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该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被当地法院所认可。如果受损车辆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受损车辆一方可以申请车损减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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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运损失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主张停运损失要求受损车辆必须是用于从事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 也就是说,受害人用受损车辆从事货物运输或者运输旅客等经营活动的,可以在受损车辆修理期间要求当事人赔偿其停运损失。
是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在交通事故的赔偿损失案中,受害人用受损车辆从事货物运输或者运输旅客等经营活动的,可以在受损车辆修理期间要求当事人赔偿其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人是应当给予赔偿的。这里的“修理期限”指的是从损坏之日到修理交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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