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医院、疗养院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掌握必要的卫生行政管理知识;(六)在城市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其主要负责人,应懂业务、会管理,具有医师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具备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七)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具有医士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八)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九)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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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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