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范围及返还 建立婚约,男方给付女方的财物一般有聘金、见面礼、折娘衣、酒水钱和金器,《意见》对于司法实践出现的各种财物给付形式那此属彩礼没有界定,根据附条件赠与说的法律特征,判断依据为给付此项财物时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是为了培养、增进感情的给付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给付。实际生活中当事人给付财物时不会明说更没有书面合同表达心理状态,是默示意思表示,判断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给付的时空,财物的价值,依社会一般观念为之,如聘金,较大数额的见面礼,按女方提供的礼单给付的各种财物就是附有条件的,而双方父母给付的小额礼物,男女双方非正式情况互赠的礼物就没有附有条件。因此,彩礼没有固定的名称和范围,而是根据上述方法判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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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钱,返还的原则是:只有具备以下情形的,才会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述条件的后两条,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的返还范围主要包括:一方以双方登记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给付另一方的财物、财产性权利等。且彩礼返还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三种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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