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针对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有哪些内容,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可以提出异议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请复议; 2、执行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 3、案外人提出异议,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4、债权人可以选择一审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强制执行时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