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办理失业保险金,是需要员工有求职意愿或者非本人意愿离职才可以享受的。员工可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办理,资料在窗口咨询。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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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不是本人原因造成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的。泰安人社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未因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登记失业并有求职要求的。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属于失业状态,不属于单位职工,不能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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