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有些夫妻,他们感情尚好,也不愿离婚,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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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依据有如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应当调解前置,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起诉离婚后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会在审理离婚案件前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和好的,原告一般撤诉;调解离婚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无效,即当事人双方既不能和好,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的,法院作出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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