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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人转业费离婚的问题

2022-10-24 22: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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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24 回复

专业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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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军人离婚财产问题的规定有: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军婚离婚财产分配问题的规定如下: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归属个人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配,双方无法达成协商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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