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口淫、鸡奸等)的行为。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属于道德范畴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因此公安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基于金钱和性的交易,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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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容易被警察抓。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嫖娼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不能采用非法暴力,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警察执法时违反法律规定打人也是非法的。对于警察执行公务时,公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采用暴力等行为干预执法,否则所有妨碍公务的行为。执法人员打人,被打一方可以还手,但还手仅限于正当防卫,不能互相殴打。执法人员打人,不仅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更要接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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