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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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登记,是实行二孩政策以后,国家颁布新的制度,其性质和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是相似的,同样是登记公民结婚生育等资料。 一、生育登记对象和登记内容 (一)登记对象。夫妻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 (二)登记内容。生育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夫妻双方的婚姻信息、居住信息和现子女信息等。登记时,夫妻双方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等有效证件。 二、登记机构和登记方式 (一)登记机构。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区域生育登记服务的组织领导工作。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具体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卫生计生工作人员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登记方式。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计生工作人员代为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等信息平台办理生育登记。
1.是实行二孩政策以后,国家颁布新的制度2.生育登记的对象是夫妻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3.登记内容一般包括夫妻双方的婚姻信息、居住信息和现子女信息等,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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