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等级而擅自使用等级标识、称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已取得相应等级,但使用等级标识、称谓不实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客运车辆、船舶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三)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及导游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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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导致行政处罚的行为有很多。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4)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各种质量标志的。 (5)使用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 (6)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7)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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