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不能超过24%,超过24%的,法律不予保护。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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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8日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利率的“两段三区”进行修正,将2020年8月20日后的民间借贷案件利率保护上限调整为4倍LPR。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在2020年12月31日晚,最高法院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修正案中,按照新修订的司法解释,一个借贷行为,如果发生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贷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这一时间段的利息,应按照24%的保护上限利率确定,而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该按照起诉时的4倍LPR保护上限来判决。
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不高于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才是合法的。如果高于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属于高利贷,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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