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隐瞒精神病史,男方在得知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款及首饰。今天,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准予原告被告离婚,彩礼款、首饰及用彩礼款购置的物品在原告处的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处的则抵作医疗费归被告所有。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29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但至今尚未举行婚礼。法院另查明,被告曾于2004年7月因精神疾病在嘉兴市康慈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1月和5月,又因精神病复发两次入院,诊断为躁狂症,至今尚在住院治疗中。原告为结婚而给付被告彩礼款39160元及首饰6件。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且被告隐瞒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婚后又两次入院,现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彩礼应酌情返还,被告婚后的医疗费用原告也应适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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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隐瞒的精神病史,被隐瞒的一方可在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要求法院撤销婚姻。一年以上的,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视为夫妻关系破裂,法院可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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