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购房合同中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一定要是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能凭自己的主观臆想去推定,否则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在现行房地产交易中,发展商通常将以下事项列为不可抗力条款下的免责事项:1、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2、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的延误。其实,发展商所述的这两种情况,依据法律的规定都不具备不可抗力的三个必备条件,即并非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单地分析一下,在施工中遇到的困难和技术问题是开发商在建造房屋之前就可以预见的,即使是不能克服的,那也是开发商在建造房屋过程中自己所需要承担的风险,而不能将此风险转移给购房者。同样,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开发商在最初总体规划时就应当可以预见批准与安装的期限,如果确实是政府行为而导致延误的,那也是开发商在开发房产过程中可以预见和可能要承担的风险,而不能将此风险转移给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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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火山、洪水、地震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包括以下几种: 1、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 2、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合同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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