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又叫“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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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关键在于正确判断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其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事件已经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已清楚地展现出来故司法工作人员不应由此逆推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 2、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 3、行为人在实施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时,有时也会发生行为人所不能预见的结果,不能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是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就断定他能够、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一切结果。 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时,除了掌握其特征及其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能将合理信赖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 2、不能将遵循了行为规则的行为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3、不能将不可避免的结果认定为因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结果。
认定过失犯罪: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根本否定态度。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由于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只有特定结果发生了,才成立犯罪)。 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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