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承公正一般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工作证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和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被继承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死亡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须经我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出具。证明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须在证明上注明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尽可能提供原始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继承人居住在国外的,上述材料由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并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继承人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情况应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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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遗嘱继承的,应提供遗嘱原件,并且遗嘱要合法、有效。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死亡人的死亡证明;遗产的产权证明;死亡人婚姻状况和父母状况、以及子女状况的相关证明;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者是遗赠抚养协议处分了遗产的,那么则应当提供有效的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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