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有规定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 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了撤销裁决之外,也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若不服一审判决,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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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可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劳动仲裁的可以再起诉。对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只能针对劳动仲裁的诉求。在增加的诉讼请求和原来仲裁阶段的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时,可以增加请求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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