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这个定义相当宽泛,很多民间借贷都可视为非法。 2010年最高法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机关从中国经济实践中,归纳出更现实的执法标准。 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同时,《解释》还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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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第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即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非法集资的定义金额具体如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非法集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认定为非法集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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