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因所乘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承运人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但是如果乘车人未经车主同意强行搭乘或暗中搭乘的,因双方未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乘车人不能以合同纠纷起诉,只能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要求有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完全的好意同乘,即无偿的同乘人遭受交通事故损害,基本规则是车主应当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出于意外而致害同乘人,也应当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但是这个补偿责任就可以适当降低。好意同乘者不能作为绝对免责事由,因为作为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搭乘,本身就负有安全将他人送到目的义务。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义务有无的标准。有偿搭乘只是增加了一重合同义务而已,但我们不排除例外情况下好意同乘者可以作为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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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搭乘致人受伤的,车主需要对乘客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车主不担责。
搭乘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主要还是看过错方是谁。根据法律规定责任承担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若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是由于机动车的过错造成的,则应当由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由于驾驶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车主或驾驶人作为车辆的管理人,有义务保证搭乘人的人身安全,若搭乘人在拼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到人身伤害,车主或驾驶人有义务对其赔偿。 若搭乘者在拼车中也存在过错的,可以适用过错相抵原则,适当减轻或者免除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3、由于搭乘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此时,车主对搭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免除或减轻,即过失相抵原则。 4、拼车车主与搭乘者如果事先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那么当发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时,双方可以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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