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除非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哺乳期后的子女,因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的,根据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予以考虑;○3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4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的,但是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照顾(外)孙子女的,可以优先考虑;○5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尊重该子女的意见。 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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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以后,夫妻一方提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根椐法律的规定处理: (1)离婚时,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一种姻亲关系。所谓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男女结婚以后,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之间则产生姻亲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姻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实际生活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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