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关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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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巨大等数额界定是根据不同的罪名、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来确定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标准不同的罪名量刑的标准是不同的。例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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