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必须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把握,如下:首先,认定逃逸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对肇事事故应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对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使,主观上没有恶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在进行正常的驾驶行为。所谓的“逃逸”时不能成立的,如果对于这种驶离现场的行为以逃逸论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典型的客观归责,无论从刑事立法基本原则还是从司法公正角度出发都是不适宜的。当然,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肇事者对于其中所有的细节都有着具体的明知,只要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对于肇事存在盖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其次,逃避抢救义务以及其后逃避责任追究。一般情况下,逃逸者不履行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的动机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并不逃避抢救义务但尽可能地逃避肇事责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抢救义务但并不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单一动机的情况,前者如甲驾车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将被害人尽快送到医院,但之后一走了之的情形。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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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交通肇事逃逸作出了规定。出现以下行为,并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8、严重超载驾驶的。
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是前行为已经成立了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需要明确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进行逃跑,对被害人不进行救助的行为,这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刑罚是3年到7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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