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基本犯罪未遂、加重结果已发生的情形。基本犯罪未遂、加重结果未发生时,以及基本犯罪既遂、加重结果未发生时,都不成立结果加重犯,按基本犯的既、未遂处理。反对本文观点者可能会提出质疑:《抢劫案件意见》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这说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即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不存在未遂问题。即使行为人未抢到任何财物,仍然是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同样,强奸致人重伤、死亡,而未发生奸淫行为的,也不是未遂。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不存在未遂,不能简单用于论证强奸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事实上,它属于本文论证的“基本犯既遂、同时发生加重结果”的类型,自然不存在结果加重犯的未遂。这是由抢劫罪的犯罪客体决定的,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侵犯其中任何一个客体并满足了其他构成要件,就构成抢劫罪的既遂,而不是仅以是否劫取财物作为抢劫罪的既遂标准。在造成他人轻伤时,抢劫罪就已达到既遂,当犯罪结果进一步达到被害人重伤、死亡时,构成结果加重犯,而不存在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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