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需要什么资料?一、公司合并的有关材料1、合并公司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2)合并形式;(3)合并后公司的名称;(4)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签约日期、地点;(7)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2、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3、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5、合并后的验资报告;6、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二、因合并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新设合并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吸收合并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按《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指南》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吸收合并后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当按照相关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材料,重复的材料可不再提交。合并后不再保留的公司应当在合并后存续的公司的变更登记前或者与合并后存续的公司的变更登记同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其《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作为合并后存续的公司的变更登记的材料。注:1、合并涉及注销登记的,根据合并协议中载明的合并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可以不进行清算,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如果合并协议中载明需注销合并方须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除外。2、因合并新设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吸收合并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注册。3、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在合并公告45日之后。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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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新设合并需提交下列资料: ⒈合并双方股东会决议。 ⒉合并双方股东会批准的合并协议。 ⒊合并双方关于同意注销、成立清算组等事项的股东会决议。 ⒋合并双方各自的审计报告。 ⒌合并双方各自出具的清算报告。 6.新设公司的验资报告。 7.新设公司章程。 8.场地使用证明。 9.合并双方注销清算公告报样。 10.合并双方的注销证明。 11.股东的身份证明,新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12提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1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4.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1、企业兼并的可行性报告; 2、被兼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局面意见。兼并方属股份制公司的,应有董事会决议; 3、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或认证的被兼并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财产债权债等方面的材料; 4、债权银行认可企业兼并的书面意见; 5、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的兼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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