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关系的变化而改变。 1、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2、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 3、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4、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 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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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不会因父母关系的变化而改变。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明确了子女应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了父母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没有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无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子女与父母断绝关系后还有义务赡养老人,原因如下:父母子女关系无法断绝,因为血缘关系在法律上是不能解除的(除非是收养关系);司法局或公证机关是不会对这种断绝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公证的,因为对于违背法律的合同、承诺或声明等等,公证机关是不会受理的;即使父子双方自愿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到时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子女还需要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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