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除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情况外,用人单位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如降职降薪)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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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况是,如果是公司决定不续签的,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如果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提出不续签。这种情况如果是在单位维持甚至提高原有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发生的,则单位不需要补偿劳动者,反之单位则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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