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判决中当事人可就办理房屋过户申请执行 1、物权公示原则要求,要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仅仅基于交付而取得对实物的占有还不够,还要求至产权部门办理财产过户登记手续。在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法律义务不仅仅是将作为判决标的物的房屋交付权利人,还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办理过户所需的一切材料和手续,包括为一定的行为,如共同到房产部门签字办理。实际上房屋给付的判决包含了房产交付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转让,缺一不可,因此不能认为后一项义务是前一项义务的附随义务。 2、在房屋给付判决或调解中权利人在义务人拒绝配合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情况下,是当事人直接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是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呢?各地房产部门和人民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的房管部门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将房屋过户,笔者倾向于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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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只要向法院立案递交一份《申请执行书》,并附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并附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就行了。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5)采取强制措施。
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权利的当事人,因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为实现其合法权利,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有执行内容。 2、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经届满,义务人仍未履行义务。 3、必须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 4、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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