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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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权转让时,需要连带抵押担保的债权同时转让。在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是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权利,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需要跟随主债权一起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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