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申请 离婚登记按地域进行管辖; 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当事人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申请时应持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证明,以及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以及关于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并由双 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2)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 婚姻登记机关如查明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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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诉讼离婚的程序: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2、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案件移送民事庭审理; 4、民事庭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通知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由法院进行调解; 6、法院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离婚程序因离婚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协议离婚程序: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 (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需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4)审查和发证。如果三十天满了,自第三十一天开始至第六十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程序: 一、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二、起诉方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三、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五、法院安排调解。调解成功,不再开庭审理。 六、调解无效的安排开庭审理。 七、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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