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尊重子女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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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子女抚养权这样判:两岁以下孩子由母亲抚养,母亲不适合和孩子一起生活的由父亲抚养;哺乳期后子女,一方失去生育能力,优先由失去生育能力一方抚养;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一方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优先与父母一起生活;无上述特殊情况,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条件,按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监护权。
诉讼离婚的夫妻,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作出判决,这主要是考察父母的经济状况、个人品德习性、受教育状况等。总之,法院会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最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一方。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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