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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包括哪

2023-06-16 18: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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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16 回复

专业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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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吴国公律师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收集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和复制品等;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必然联系;收集证据的方式要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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